1998年9月24日 陕教工组发[1998]12号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对外交流和经济合作不断发展,高等学校共产党员因公、因私出国、出境人数日益增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国、出境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的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 因公派到国外、境外,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按以下办法管理
1、 公派出国、出境留学(包括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等,下同)、讲学以及合作研究人员中的党员,党的组织关系一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可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派出单位(学校有外)保存。
2、 公派出国、出境的预备党员或由我国驻外机构党组织发展的预备党员,如按期回国,在预备期满后,学校党组织根据本人表现和我国驻外机构党组织的鉴定,及时进行讨论,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3、 公派出国、出境工作或劳务输出的党员,合同期满后不按时回国,无故超假半年以上的,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4、 公派留学中的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出国、出境后逾期未归的,因情况比较复杂,可暂保留党籍(预备党员资格)。
二、 因私出国、出境,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按以下办法管理
1、 短期请假出国、出境(不超过六个月)办理私事或自费留学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党委组织部门。
2、 党员出国、出境超过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党员组织关系及档案材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3、 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学校党组织汇报出国、出境的情况。党组织要了解党员在国外、境外的表现情况,经审查确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的组织生活。
4、 党员超过假期回国后,本人要向学校党组织申述理由,党组织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党员超过假期回国,如果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可以恢复其党的组织生活;对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可以恢复其党的组织生活;对无故超假一年以上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5、 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党员(包括预备党员),按期回国后,经党组织审查,证明在国外、境外确无问题的,可以恢复党的组织生活。如果是预备党员,在国外、境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回国后经审查,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预备期满可转为正式党员。逾期未归的,暂保留其党籍(预备党员资格)。
6、 短期请假出国、出境后改变为定居或长期受雇于外国公司而逾期不归的党员,应从请假期满之日起停止其党籍。
7、 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应从出国、出境之日起停止党籍,党员组织关系及档案材料由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8、 党员出国、出境定居,若干年后又回国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其党籍。回国后表现好,可以重新入党。如有特殊理由,要求恢复其党籍的,要由学校党委严格审查,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9、预备党员出国、出境定居,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10、党员出国、出境前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以上规定,请各学校遵照执行,如中央和省委有了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