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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国内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2000-05-22 00:00:00访问量:

2000年5月25日 陕教工组[2000]10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学校的党员在国内流动的数量越来越多。为使流动党员能够更好地发挥模范作用,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效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对国内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党员外出从事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学校党组织应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在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党员应及时主动地与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二、党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三、党员要求流动的,应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党组织应及时为其转移组织关系。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县(区、市)党组织。

四、在党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学校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五、党员擅自离岗,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对于擅自离职,学校已给予行政除名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党总支)应及时通知本人,通过组织部门将其党的组织关系转出。对于擅自离职,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由所在党支部讨论决定,党总支审批,报组织部门备案。

六、调入学校工作的党员或考入学校的学生党员,报到时应同时转入组织关系。如有特殊情况,超过6个月转入组织关系的,本人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经所在单位党组织严格审查,分清责任后,再确定是否接收其组织关系。对于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接收单位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不得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七、调出学校工作的党员及各类毕业生中的党员,应随工作调动和毕业分配,同时转移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情况特殊的,党的组织关系暂保留在学校组织部门。

八、离退休去配偶、子女所在地生活的党员,时间不足3个月的,可以不转移组织关系;时间在3至6个月的,应当转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时间超过6个月(不含6个月)的,应将其正式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但党员档案仍随行政关系保留在学校组织部门。

以上规定,请各学校遵照执行。如中央和省委有了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